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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注销、补录(注册入学)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发表日期:2010-08-14 09:55:22 浏览 164 次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穗招考办〔201088

 

2010年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注销、补录

(注册入学)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根据《关于做好二○一○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穗招考办〔201076号)的规定,2010年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投档录取的方式,由各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参加了今年广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的考生,第二阶段是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注销、补录(注册入学)工作,在81-29日、91-24日进行,有关规定和办法如下:

一、注销、补录的规定

1.由广州市招考办组织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进行补录工作。

2.各招生学校的补录计划数按第一阶段录取后的该校剩余计划数与该校录取注销数之和计算。

3.已被中职学校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注册报到的,由录取学校在中招录取系统上进行注销其录取资格。

4.未被录取的考生、已被职业类学校录取而要求放弃原先录取结果的考生、未办理升学报名手续的往届生等均可参加补录。每个学生只能注销、补录一次。

5.补录工作由招生学校以注册入学的形式进行。

6.为确保中招数据的一致、准确,所有注销、补录的信息必须录入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对未办理升学报名手续要求参加补录的往届生和其他考生,招生学校必须在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录入学生的基本信息数据,才能进行补录。

二、注销、补录的办法

1.凡要求参加补录的应届毕业生,凭2010年广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准考证或成绩证明到招生学校办理补录手续;未办理今年升学报名手续要求参加补录的初中往届生和未能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及初、高中毕业证或结业证办理补录手续,并填写2010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注册入学补报名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学生的报名号由录取系统自动生成。

考生(学生)办理补录手续时须向招生学校提供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办理手续后退回给考生(学生)本人,复印件由招生学校存档备案。招生学校必须严格审核考生(学生)的有关证明资料,做好验收签名,以备检查。

2.凡要求参加补录的学生,若已被职业类学校录取的,须由考生本人凭考生号和密码,在招生学校提供的网络计算机上通过中招系统注销原录取结果,然后由招生学校在中招录取系统上进行录取;若已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注册报到的,于91中招录取系统自动取消录取资格将其恢复到未录取状态,然后由招生学校在中招录取系统上进行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由招生学校直接在中招录取系统上进行录取。

3.各中职学校补录省内其他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一律在省招生平台进行补录。

4.注销和补录工作的时间安排

1813日前中职学校在录取系统注销不报到考生和办理新生注册登记

2814市招考办在广州招考网(网址:www.gzzk.cn上公布部分中职学校补录计划;

3816-27日 中职学校按注册入学的方式进行补录,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考生申请注销原录取的手续和补录工作;

492-24日继续进行中职学校注册入学补录工作。

三、各招生学校在注销和补录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地做好中职学校注销和补录工作,以确保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2010年广州市部分中等职业招生学校补录计划

2.2010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注册入学补报名信息采集表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